百万标的难兑现 指定执行巧和解

  发布时间:2012-07-19 09:15:21


    新干法院网讯  新干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经过三个多月的不懈调解,最终促使一起执行标的百余万元的案件得以和解执行。7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并当庭交付了全部执行款550000元。 

    申请人浙江省绍兴县友邦助剂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西省峡江县雄狮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于 2010年 3月 11 日作出(2009)峡民初字第 800 号判决书,判令雄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2301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1月28日,峡江县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0000元,后续执行未果。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行。由于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执行近三年的时间,双方当事人矛盾相当激烈。

    案件刚指定新干法院执行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根本无法进行调解。申请人坚决要求对方支付本金及利息,并在执行标的上分文不让,而被执行人2012年已经停产、亏损严重,其更是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新干法院执行局干警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阐明选择和解结案,能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纷争。对申请人一方细心地做好法律解释,告知执行不了的原因,并引导他们换位思考,谅解被执行人的困难,引导在他们权衡利益得失之后作出和解执行的最佳选择;对被执行人,则释法析理,做细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错误,促其想办法尽快履行义务。在经过无数次的耐心工作后,双方当事人都有了和解的诚意。7月17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达成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欠款550000元,申请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的和解协议,使一起诉争长达三年之久的案件得以圆满执结,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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