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2012年5月10日上午,申请人彭某、黄某两人从新干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执行款1.7万余元时,感激地说道:“这种人,还就你们法院拿他有办法,拖了我们十年的劳务费终于拿到手了,非常感谢啊!”
申请执行人彭某、黄某与被执行人庞某诉争的16675元劳务费用发生于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间,双方结算后,庞某以合伙帐目未算清为由久拖不付,2008年申请人向新干法院起诉,该院于2008年8月25日判决被执行人庞某应向二申请执行人偿付该劳务费。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庞某于2010年2月1日向该院交纳执行款3000元,此后申请人和执行法官均未找到过庞某,其余款项也一直未支付。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庞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庞某与其前妻傅某于2005年11月17日在新干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申请人得知此情况后,对案件执行一度绝望。2012年4月执行法官通过多种途径终于查找到庞某前妻傅某的住址,经调查取得相关证据后,确认被执行人庞某与前妻傅某系1993年登记结婚,劳务费是庞某与傅某婚姻存续期间所欠,故认定该案诉争债务为家庭债务,据此依法追加傅某为该案被执行人,并冻结傅某银行存款账户。傅某对法院的执行措施未提异议,找到庞某做工作,一周后庞某慑于法律的威严,委托亲属到法院要求协商还款,于是双方便在5月10日上午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付清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