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经执行人员多次劝解,被执行人李桂云仍拒绝支付其3000元的赔偿款。在法院查到其在某银行有存款一百多万,并采取适当强制措施后,2011年9月27日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交纳了执行款。
被执行人李桂云在新干县开了一家电动车店,申请人李兴根购买电动车时与李兴根发生口角,后李兴根诉称因遭到了申请人李桂云的殴打并索求医药费。申请人失口否认殴打行为,并称被执行人有宣扬其产品低劣行为。二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3000元。申请人于2011年7月17日申请新干县法院执行,但被申请人一直不服,表示将并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申诉。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进行了多次耐心的劝说工作,但被执行人处于赌气,一直不予配合,并声称不会给一分钱,申请人也明确表示不予让步。随后法院在当地信用社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余万元,立即冻结相应款项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即到法院交纳执行款。鉴于此案的特殊性及被执行人事后的认错态度,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了教育后,免予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