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均已是花甲之年,本应和睦相处,但两位老人却因琐事争执不休,矛盾日趋激化。4月25日下午,这起六旬老人因小事恶语伤人、大打出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在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协调下,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
原告刘某和被告黄某系同村村民,并都已年届六旬,双方由于生活中的小事经常发生摩擦,积怨较深。2009年8月5日上午,原告刘某在其责任田里施肥时,与同在田间劳作的被告黄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经村民劝开后,原告刘某到村卫生所及镇卫生院就诊,花费医疗费350元。事发后,双方就是否应当赔礼道歉及赔偿医药费问题争执不休,2009年12月,刘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双方各自的子女均因此事经常争执、矛盾激烈。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到案发现场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劝说,但刘某与黄某均不为所动。为了使双方的矛盾尽快得到解决,不因此事影响后代子女的相处,4月25日,执行法官与三湖镇司法所干部及村委干部一起进村入户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在法官的耐心释法、司法所干部细心调处和各自子女的劝说下,被执行人黄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歉意,申请人刘某也对被告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遂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