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双方当事人本已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却又不愿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致使当事人间矛盾一度异常激化。为消除当事人间的矛盾,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全部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就案讲法,耐心调解, 3月30日,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被执行人张某亦缴纳了全部执行款15000元。
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新干法院于2010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8500元。宣判后,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2010年12月,因张某逾期不履行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于2011年1月2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的说服教育,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某同意于2011年2月底前给付李某赔偿款16000元,李某则同意放弃其他赔偿要求。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以没有撞伤李某为由拒绝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赔偿责任,眼见被执行人张某在法院执行期间仍信口雌黄、无理取闹,李某及其家人均十分气愤,表示要靠武力自行解决问题。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耐心做说服教育工作,运用法律进行疏导,全力化解双方当事人间的矛盾,建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经过执行法官的细心调解后,被执行人张某最终接受执行法官的建议。3月30日,张某交付赔偿款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