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措施促悔悟 积极履行获解拘

  发布时间:2011-03-30 08:20:13


    新干法院网讯  “真是悔不当初啊!感谢法院!”3月29日,被提前解除拘留的被执行人兰某满脸懊悔,对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连声道歉。

    2009年9月,申请人黄某受被执行人兰某雇请为其割取松脂,在取脂的过程中,由于山路湿滑致使其“右足跟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黄某受伤后,陆续在新干县人民医院、江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0000余元。后因赔偿问题起诉到法院。2010年6月,法院判决兰某赔偿其各项费用损失共计43000余元。判决生效后,兰某未自觉履行。2011年1月,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向兰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自觉履行,但兰某不予理睬。执行法官分析如能让被执行人兰某分期分批履行义务,则既有利于申请执行人能顺利实现权利,又不至于突然加大被执行人的负担,更有利于案件的后期执行。于是执行法官又对被执行人兰某再次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其思想疏导工作,但被执行人兰某仍拒不履行。执行法官查明兰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在多次做工作,督促其自觉履行无果的情况下,于3月21日法院对兰某采取了拘留15日的强制执行措施。3月29日,被申请人兰某幡然悔悟,认识到自己拒不履行义务的错误,主动向法院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并电话联系家人将执行款全部缴纳到位,使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件划上了一个较为圆满的句号。鉴于被执行人罗某上述表现,法院依法对其提前解除了拘留。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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