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法并重促和解 因案制宜巧执行

  发布时间:2010-11-30 07:59:55


    新干法院网讯  申请人四处上访,被执行人则抗拒执行,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引发双方矛盾升级。11月29日,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注重法、情、理相结合,执行和解与强制执行灵活运用,最终以和解方式执结这起损害赔偿案件。

    2008年7月23日,被执行人谢某驾驶手扶拖拉机行至新三线三湖宾里村路口时,与同方向骑摩托车突然左拐的申请人聂某发生碰撞,致聂某全身多处骨折,右脚伤势严重,经鉴定为功能性丧失,属七级伤残,共花费治疗费等合计28000余元。2008年10月,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负事故主要过错,聂某负事故次要过错。事发后,谢某在支付8000元医药费就拒绝给付。2009年4月,聂某诉至法院,新干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由谢某赔偿聂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480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找到被执行人谢某,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抵触情绪很大。考虑到被执行人认识上存在偏差,强制执行可能达不到效果,反而更引发其对抗心理,执行干警决定先以做思想工作为主,从外围入手,通过其亲戚朋友做工作,和他讲法、讲情、讲理,指出如谢某仍拒不执行,将可能招致拘留、罚款等不利后果。经过几次工作以后,被执行人对执行干警的态度缓和了许多,并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提出愿意与申请人协商解决。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谢某一次性赔偿何建军医药费等各项损失40000元,申请人聂某也表示愿意放弃其余的赔偿款,案件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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