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能享受村民待遇 法院维权协调执行到位

  发布时间:2010-11-25 09:17:42


    新干法院网讯  “谢谢法官,真正维护了我女儿的合法权益,终于拿到了应属自己的土地款。”一位申请执行当事人的父亲激动的说到。11月24日,新干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村民与所在村组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2002年3月,申请人胡某(女)经人介绍与该县金川镇文家村小组村民文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4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同年6月28日胡某将户口迁入文家文某户籍内,成为该组村民。2007年9月21日,经法院调解,胡某与文某协议离婚。离婚后,胡某回娘家居住,但户口一直未迁出来。2007年11月、2008年3月和2010年3月文家村小组均按人造册向每个村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共计等费用15600元,但村小组以文某与胡某离婚为由未给胡某发放。经多次协商未果后,胡某于2010年3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文家村小组支付其土地补偿费等费用15600元。后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文家村小组补发胡某土地补偿费等费用156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照规定履行判决,5月26日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当即将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文家村小组,但被执行人对该案一直怀有抵触情绪,认为该案判决不合理,拒绝履行。了解到该情况后,承办法官立即与金川镇政府联系,一同组织文家村小组组干部和胡某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村组始终不予配合,首次调解以失败流产。随后,承办法官又多次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开展调解。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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