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伤人拒绝赔偿 细调和解当庭兑现

  发布时间:2010-11-18 09:41:38


    新干法院网讯  “以前是我不懂法,谢谢各位法官的教育,该我承担的责任我愿意负”,11月17日,经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申请人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罗某当庭交纳了全部赔偿款8000元。

    2009年5月13日,罗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新三线界埠加油站时,因操作不当,与横穿马路的行人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的一般交通事故。经新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徐某与罗某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2009年11月,徐某诉至法院。因罗某拒不出庭应诉,新干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缺席判决,罗某应赔偿给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84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罗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2010年7月,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当即向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但罗某以交警认定事实有误、判决不公为由拒绝履行。为妥善执行好该案,执行法官多次登门,向被执行人罗某及亲友宣讲有关法律、法规,纠正被执行人的错误认识,逐步消除了罗某的抵触情绪。11月17日,执行法官又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在法官的主持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某当场交纳赔偿款8000元,全部履行赔偿款的义务。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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