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因经营不善,现已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追加企业业主为被执行人,执行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最终使案件圆满执结。11月2日,新干县人民法院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成功执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申请人李金兰于2009年10月19日晚6时许在下班回家的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受伤属工伤,同时经吉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劳动能力伤残为六级,为此李金兰向新干法院起诉要求新干县新华编织袋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差额23637.23元。2010年8月经法院判决由新华编织袋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差额23637.23元。判决生效后,新华编织袋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案件于2010年10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执行法官受理该案后,立即前往被执行人新华编织袋厂所在地送达执行通知书,可是该厂于2010年9月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已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一时无法展开。针对这种情形,执行法官善思巧办,转换执行思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的规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追加了该厂的厂长周兴儿为被执行人,通过对周兴儿进行财产调查后,查实周兴儿确有履行能力,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周兴儿也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交纳了执行款项23637.23元,案件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