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主张到期债权 法院执行以此抵债

  发布时间:2010-08-05 08:26:39


    新干法院网讯  在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时,法院可以通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人兑现债权以履行法定义务。8月4日,新干县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到期债权的方式,成功执结一起涉村委会的欠款纠纷案。

    肖某曾任新干县某村党支部书记,在其任职期间,曾多次为村内事务垫付电费、电话费等杂费共计8371.15元。离任后,肖某多次向该村委会催要所垫付的费用,该村委会借故推拖。无奈之下,肖某诉至新干法院。经审理,新干法院依法判处该村委会给付肖某垫付款人民币8371.15元。判决生效后,村委会仍未履行,肖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该村村长以村内经费困难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该村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陷入僵局。为寻求突破口,执行法官一面动员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一面进行调查走访。经过深入调查,法官们得知该村委会与村民杜某签订有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每年交纳1万元的承包费,而2009年的土地承包费村委会还未向杜某主张。法官立即调查了杜某,杜某也承认了去年的承包费没有按期交纳,于是法官依法通知杜某直接向肖某履行8371.15元执行款项,剩余部分再交由村委会,当天下午案件便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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