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夫妻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债务,另一方要共同承担。2010年7月26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就执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款36000元全部执行到位。
2008年10月至11月,被执行人杜某以做生意为由向申请人王某先后四次借款共计36000元,约定2009年年底偿还。借款到期后,杜某为了逃避债务,对王某避而不见。王某无奈,只得起诉至法院,2010年3月,新干法院判决杜某偿还所欠借款36000元给王某。
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杜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杜某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后得知杜某目前月收入只有600余元,银行里无任何存款,除去个人日常开销外,根本无力还钱。另查明,杜某与其妻沈某因感情失和,双方于2009年12月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50000元由女方所有,全部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而对杜某向王某所借36000元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故杜某前妻沈某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执行法官找到沈某,通过大量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作后,最终促使沈某将36000元借款如数还清,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