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法院在执行男方欠贷款一案中将该房屋查封,女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2010年7月22日,新干县人民法院拍卖了被执行人邓某的房屋,将拍卖款29万元用于清偿贷款。
2008年5月2日,洪军平用其与妻子邓某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幢向新干农业银行抵押贷款33万元用于经商。2009年元月3日,洪军平与妻子邓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邓某所有,洪军平负责归还这笔贷款。2009年7月,因洪军平生意亏损贷款到期未还,农业银行将其诉至法院,法院于2010年元月12日判令被告洪军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贷款33万元及利息,农业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权,判决生效后,洪军平逃至外地拒不还款,农行于2010年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干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将抵押房产查封向社会公开拍卖。邓某随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与洪军平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作了划分,该房归她所有,法院不能处理该房。
法院审查认为,抵押权成立后,不管抵押物的权属变动如何,除法律明确规定抵押权灭失的情形外,抵押权人均有权要求就抵押物进行变现,并就其价值优先受偿。人民法院有权应抵押人的申请处理该房产,故驳回邓某异议,依法对房产进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