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债务逃回老家 委托执行法网难逃

  发布时间:2010-07-14 09:12:53


    新干法院网讯 7月13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国生的银行存款10000余元划拨至法院执行帐户,至此执结一起外省法院委托执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申请人蒋杏芬等与被执行人陈国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份经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7000余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满以为躲回老家便万无一失,可以逃避案件的执行,于是回到老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0年5月7日,新干县人民法院接受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代为执行该案。收到案件后,新干法院执行局立即组织干警执行,在立案二天后将此案成功执结。受到了委托法院和申请人的高度评价。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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