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被执行人单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2010年7月13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5096元执行款,并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决的行为处于2854元罚款,彰显了司法权威,案件也得以执结。
2008年9月2日,申请人江西吉安市华建泥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市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供需合同,约定由市政工程公司向华建公司购买70吨HI-HEA抗裂防水剂,合同价为850元/吨,总价款为59500元。然而合同签订后,市政工程公司又与第三人签订了该产品的买卖合同,并已全额付款购买。华建公司以其单方违约造成自身损失为由向新干法院起诉,该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判决,由市政工程公司赔偿华建公司损失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96元。
判决生效后,市政工程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2010年5月,华建公司向新干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并电话通知该公司有关执行事项,但被执行人却一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为此,执行法官决定采取强制扣划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公司帐户中5096元作为执行款项,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处以2854元罚款,既彰显了司法权威,案件也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