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执行法官灵活执结一起死案

  发布时间:2010-07-08 08:15:48


    新干法院网讯  被执行人是个农民,孤身一人,没有其他家庭成员,没有存款,没有其它经济来源,而且8年的监狱生活才刚刚开始,申请人又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面对需要执行的1.2万元附带民事赔偿判决怎么办?然而,由于执行法官善思巧办,这起原本执结无望的死案在新干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里,7月7日灵活执结了。 

    新干县七琴镇农民李某因酒后将他人砍成重伤,于2009年11月被新干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各项费用1.2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于2010年4月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是个农民,孤身一人,没有其他家庭成员,没有存款,没有其它经济来源,而且8年的监狱生活才刚刚开始,申请人又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多次执行之后,连申请人也都感到希望渺茫。 

    然而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灵并没放弃,经过多次走访调查,并经村干部和其他村民证实,得知李某有一块自留山,山上有40棵杨树系李某的合法财产。经过执行法官反复做工作,双方一致同意以该40棵杨树抵9400元的赔偿款。至此,剩下的赔偿款再无法执行,执行法官却仍不灰心,认为被执行人既然是个农民,没有钱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该有承包田,他孤身一人,现在又在服刑,而且是8年的刑期,若能以被执行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抵剩余的赔偿,既可避免承包田闲置,又能早日实现申请人的权益,况且对被执行人出狱后安心生活有益,于是就主动做申请人的工作,申请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特殊情况,认为这也确实是个办法,被执行李某也感到反正地眼下自己也顾不上耕种,闲置既是一种浪费,这样也好,自己出来之后,也就不再为履行赔偿款的事犯愁了,能安心过日子了。 

    双方同意之后,在村委会的配合下,以被执行人李某的1.7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申请人使用6年,以土地承包收益抵剩余的赔偿款,在被执行人刑满前两年将该土地承包权收回。最终将一件本无执行希望的案件灵活执结。

责任编辑:刘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