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2010年4月26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被执行人朱某的执行异议,认定申请人何某与其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无效,并对朱某罚款10000元。
申请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8月经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决,朱某应支付何某货款948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朱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0年4月2日申请人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先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朱某都置之不理。2010年2月21日,执行人员在银行查的朱某有存款35000元,遂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将其中的20000元划至法院执行款专户,同时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扣划裁定书和罚款决定书。被执行人于2010年4月26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自己与申请人早在法院扣划之前已自行和解履行完毕,法院无权扣划其存款,更无权对其罚款。法院在查清被执行人收取信件的确切时间后,通知申请人前来协助调查,在法院执行人员耐心的劝说下,申请人说出了, 2010年4月25日,被执行人接到法院罚款决定书之后,私下找到申请人,要求和解。双方在没有法院参与的情况下达成协议:一、被执行人偿付申请人货款9487元及诉讼费费50元;二、申请人放弃利息要求。
至此,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罚款的用心显现无疑。据此,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效,要求被执行人继续交纳执行费50元及10000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