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期间结怨 执行当中解结

  发布时间:2010-03-19 08:38:46


    新干法院网讯  因双方经营期间产生矛盾,致使部分货款未结清。3月18日,新干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妥善地化解了这起矛盾,促使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肖某当场交清执行款7500元,此案得到圆满解决。

    2006年5月,江西省某饲料公司销售员李某与肖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肖某作为该公司设在三湖镇的独家销售网点经销人,双方对销售价格和相关费用的支付均作了约定。2008年7月,公司更换了销售员龚某,龚某一边与肖某进行业务往来,在未告知和征得肖某同意的情况下,又单方在该镇杨某处设立了一个销售点,供货价格比肖某的优惠。此事不久被肖某得知,肖某便要求公司停止与杨某的业务并按杨某的优惠价格结算自己的货款,双方协商未成,便终止了业务关系。按供货单计算肖某尚欠货款10000元,公司催款未果,遂于2009年8月向法院起诉,肖某因和公司怄气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由肖某归还公司货款10000元。

    2010年2月,该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了解到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之后,安排公司的代表与被执行人肖某一同进行沟通协商,肖某把怨气和要求诉说之后,公司代表也表示理解,经过对双方做工作,最终促使双方消除了误会和矛盾,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同意给予肖某部分优惠,由肖某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执行款7500元,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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