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释法明理 外乡弱女终获补偿

  发布时间:2010-03-11 08:21:52


    新干法院网讯  “总是担心女儿的补偿款什么时候才能到位,想不到法院这么快就执行了,我替女儿谢谢你们”, 3月10日,一位年逾花甲的老人代女儿领取了案件全部执行款33500元后,紧紧拉住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手激动地说。

    申请人王某系江西省永新县人,2003年元月与新干县傅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王某即出现精神异常,但因此时王某已有身孕,没有进行治疗。2003年10月,王某生育儿子小毅。2004年后王某随傅某外出打工,期间陆续进行过治疗,但病情时有反复。2009年8月,傅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判令傅某给予王某经济帮助33500元。判决生效后,傅某未主动履行。

    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了解到,申请人王某精神状况时好时坏,加之其早年丧母,家中只有年逾花甲的老父亲,家庭经济状况十分窘迫。为早日执结该案,执行法官多次与远在广东打工的傅某电话联系,并在春节期间趁傅某回家过年之机多次上门,向傅某及其亲友宣讲法理、情理,经过执行法官耐心地说服教育,傅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3月8日,傅某的父母主动来到法院,代儿子缴纳了全部执行款33500元,案件得予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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