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探视缘起抚养费 温情促和唤回母子情

  发布时间:2010-02-03 08:34:23


    新干法院网讯  离婚后,因女方一直未付抚养费用,男方拒绝女方探视子女,导致双方矛盾日趋激化。2月2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这起抚养费纠纷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李某与刘某于1999年上半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11月6日正式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于2002年12月生育一子,因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08年4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刘某应支付抚养费13000元。但事后,刘某一直未主动履行。因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每次探视,李某家人对刘某均恶语相向,不予配合。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刘某仍未给付分文。后经执行法官多方了解,刘某本身有给付意愿,只是离婚后不久,刘某就身染重病,给付抚养费确有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于2月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友进行了调解,并耐心听取了双方的陈述,从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角度出发,耐心、细心、诚心的给双方当事人及亲友做思想工作。经过3个多小时的交流,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亲友代被执行人当庭给付抚养费10000元,申请人李某同意放弃剩余3000元,并表示不再干扰刘某对婚生子的探视。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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