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财产报告令 被处罚款三千元

  发布时间:2010-01-27 10:04:51


    新干法院网讯 2010年1月27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李某处于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处罚。

    申请人邹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于是申请人邹某于2010年1月15日向新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生判决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故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仍不予理会。为此,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同时以其拒不履行财产报告令为由,对其处予罚款人民币3000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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