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判赔“躲猫猫” 拒不执行被拘留

  发布时间:2010-01-22 08:37:58


    新干法院网讯  肇事伤人致死后,本应积极赔偿,以告慰死者、安抚受害人,但被执行人肖某却故意躲避,拒不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月2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天,多次逃逸、拒绝法院传唤的肖某终于尝到了苦果。

    2006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肖某驾驶手扶拖拉机与骑摩托车的钟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钟某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发后新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被执行人肖某与死者钟某负事故同等过错。由于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死者钟某的亲友将肖某告上法庭,2007年7月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肖某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2670.30元。判决生效后,肖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2008年以来,执行法官先后十余次到被执行人肖某家中执行,但肖某一直刻意躲避,不与法院的执行人员见面,并拒绝法院传唤,判决生效后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款。2010年1月21日,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肖某正在集市卖鱼的线索。执行法官迅速出击,将被执行人肖某拘传至法院,执行法官向其反复宣讲法律、阐明拒不执行的后果,但被执行人仍以无钱为由拒绝履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新干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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