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出于哥们义气,拿自己的身份证为好友到银行开户用以帮助其逃避法院执行。新干县人民法院裁定李某妨碍执行,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对其开出三千元罚单,被执行人张某因有能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被处罚款四千元。
2007年1月4日,因资金周转不足,被执行人张某向申请人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金额为5万元,并约定2008年6月4日连本带息予以偿还。到期后,被执行人张某一直对申请人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贷部工作人员避而不见,而且从未到申请人处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2009年2月3日,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起诉,要求被执行人张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5.5万元。新干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判决,支持申请人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不但没有按照判决履行其还款义务,而是想方设法找到其好友李某“帮忙”,要求对方拿他的身份证到银行开户给自己使用,从而用以转移财产,恶意躲避法院执行。不料,在法院执行法官的精心调查、取证和审查后,张某和李某的上述行为被揭露无疑。
面对执行法官作出的罚款决定书,李某后悔不已,坚决表示:“以后再也不会作出如此愚笨之举了,就算吃一堑,长一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