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12月1日,新干县人民法院成功地执结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赔偿纠纷案。
2008年12月3日,原告唐某(系未成年人)蹲在地下解大便时被被告家所养的狗咬伤,原告父母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各项医疗费1428元。事后就费用问题经当地村委会调解未果,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家饲养的狗咬伤原告有相关证人及村委会予以证实,被告作为狗的饲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父母作为监护人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庭审中经调解未果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中的1142.4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因对判决结果不理解而抵触执行,经执行人员苦口婆心地做相关法律解释工作,才认识清问题的责任所在,并主动
将执行款项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