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雇员赔款 夫妻共同偿付

  发布时间:2009-11-26 08:34:55


    新干法院网讯  11月25日,被执行人周树平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共有的以妻子名义存款13000余元被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划拨,作为周树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卢正梅的赔偿款。

    2006年周树平在承包建设他人的私房时,雇请卢正梅做小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木架未扎牢固出现断裂,致使卢正梅从架上摔下受伤,住院治疗22天,用去医疗费11947元,人体损伤为伤残9级。双方自行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由雇主周树平赔偿雇员卢正梅各项损失21582元。判决生效后,经多次追索周树平先后只给付了部分赔偿款,尚欠13000余元以无款为由未付。为此,卢正梅向该院申请执行。

    该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了解,周树平从事泥工手艺,每年收入尚可,偿还本案执行款困难应该不大,但在向银行查询时未发现周树平的分文存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周树平的妻子游飞兰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查询其妻银行存款时发现有较大数额的存款,为此,该院依法从中扣划了上述存款给付申请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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