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亡财产子继承 父债子还理应当

  发布时间:2009-11-23 09:35:41


    新干法院网讯  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理应为父亲偿还债务。11月23日,新干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一起儿子继承父亲财产后拒不为父亲偿还债务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被执行人聂某之父生前于2006年2月28日在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5万元,期满后未予以归还。为此,县信用联社于2007年12月诉讼至法院,要求责令聂某之父偿还借款本息,法院经审理达成调解协议,限聂某之父在2008年8月底偿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期间,被执行人聂某之父病故,该笔借款本息的偿还便推拖至今。于是,县信用联社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聂某之父在死后尚有痤落在县城的土地一 宗,该土地使用权在其死后为被执行人聂某所继承。为此,执行人员依法追加聂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通知其偿还其父所欠借款本息,但聂某以其父所欠债务与己无关为由置之不理,拒不履行。今年10月30日,在多次做执行思想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聂某继承其父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强制拍卖,并用拍卖所得价款偿还清了被执行人聂某之父所欠借款本金35万元及其利息108902元。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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