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11月16日,新干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赖账十七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并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被执行人曾某于1992年元月份向新干县农村信用联社借款15000元,约定还款期为1992年12月10日,但约定还款期满后曾某仍拖欠不还,县信用联社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亦判决曾某在1992年12月底归还所欠全部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曾某仍未履行,联社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曾某举家外出躲债,致使本案执行受阻至今,少数借款人也仿效其外出躲债,给当地信用社收贷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影响极坏。2009年10月6日,当执行人员在查询其他当事人银行存款时,无意中查询到其妻帐户上刚汇进43000元.(该款可能是曾某在外地务工寄回的款),遂冻结该帐户并追加其妻作为共同被执行人偿还债务。曾某知道后主动到法院表示会将借款还清但要求不要对其罚款,为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惩罚恶意赖账者,震慑其他欠账者,法院决定对曾某罚款5000元并要求其三天内将执行款项及罚款全部到位。目前执行款项和罚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此举在当地产生了很大的威慑作用,许多赖账者纷纷主动到银行偿还所欠借款,为理顺当地的信用环境起到了积极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