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为友借款不还 妻知不阻应担责

  发布时间:2009-11-12 09:25:37


    新干法院网讯 11月11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执结一起丈夫为朋友借款不还,执行当中裁定由妻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1997年8月21日,被执行人李某出于朋友情份到县农行贷款2万元借给其友姚某,但姚某借得款后因生意亏损久拖不还,李某亦未向农行偿还借款。为此,县农行于2000年6月诉讼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判令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偿还清贷款2万元及其利息,但李某一直拖欠不还。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某恶意躲债并转移其财产,致使案件执行受阻至今。今年9月份,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李某之妻陈某,在询问当中获悉陈某知道其夫李某当时贷款是为朋友姚某所贷,但并未加以阻止,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笔贷款应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遂依法裁定追加陈某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裁定送达后,陈某仍未履行偿还义务,执行人员在银行查询到陈某存款后强制扣划偿还了所欠贷款本息。至此,一起拖欠近10年的借贷纠纷案得以执结。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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