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银行在法院查询过程中,未如实将其所掌握的被查询人存款情况向法院提供,依法应予以处罚。11月4日,被处罚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向新干县人民法院交纳了罚款10000元。
原告江西巴姆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施克华、于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派出两名法官于2009年9月16日下午2时50分许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以下简称滨海工行)营业部查询被告施克华、于海燕的银行存款情况。在该行电脑上已经显示于海燕在滨海工行有存款帐户的情况下,该行经办人员江宝坚持于海燕在滨海工行营业部没有存款而拒绝提供该行电脑上已经显示的于海燕在工商银行其他营业网点的帐号和余额,经办案法官找到该行一副行长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后,江宝仍拒绝改正错误。后办案法官再到滨海工行新城支行查询时,该工行经办人员再次强调不能向法院提供当事人在工商银行其他营业网点的帐号和余额.
法院认为,被处罚人在本院查询过程中,必须如实将其所掌握的被查询人有关情况提供给查询人,但被处罚人却不如实提供被查询人的有关情况,被处罚人的这种行为属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存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予处罚。新干县人民法院遂依法对滨海工行和江宝进行了处罚,滨海工行和江宝收到罚款决定书,积极承认错误,希望从轻处理。新干县人民法院本着构建和谐社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滨海工行及江宝的态度变更罚款为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