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两年丈夫因工身故 68万元死亡赔偿金归谁?

  发布时间:2015-11-03 08:41:56



    新干法院网讯  “感谢法院为她们孤儿寡母撑腰,让她们今后的生活有了着落!” 11月3日,陈某在新干县人民法院领取了丈夫的死亡赔偿款41万余元,陈某年迈的父母拉着承办法官的手,不停地表达着感谢。

    陈某与郭某、朱某的儿子于2011年8月登记结婚,2012年5月陈某生育一女儿。2013年12月21日,陈某的丈夫不幸因工死亡。后用工单位同意一次性赔偿给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68万元,该笔赔偿款除用于承办受害人的丧事开支后,其余赔偿金全部由郭某保管。尽管陈某多次让公婆把其中的一部分钱拿出来作为自己和女儿的生活费用,可公婆一直没答应,为此儿媳与公婆关系也恶化起来。其后,儿媳将公婆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其丈夫的死亡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既不属于遗产范围,也不是家庭共有财产,而是死者死亡后依法取得的个人财产。“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应该依照“谁有损害谁能获得赔偿”、“谁受到的损害越大谁就受到的弥补越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在剔除出实际安葬费、各权利人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外,余下的“死亡赔偿金”分割应综合考虑以上分配原则,同时分配方案要符合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尽量做到情与法的和谐统一。一审法院遂依法做出判决,由母女享有其中41万元,郭某夫妇享有27万元。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依法扣划了郭某保管的赔偿款,并将该执行款及时发放给了陈某母女。

责任编辑:卢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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