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黑心商贩制售病死猪肉获刑

  发布时间:2015-12-16 09:58:13




    新干法院网讯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6名黑心商贩竟然制售病死猪肉近1万斤。2015年12月15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刘某、李某、文某、曾某缓刑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8000元不等。

    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2014年上半年至2014年10月14日期间,在明知食用死因不明的猪肉对人身体健康有危害的情况下,熊某多次从刘某、李某、曾某三人处,以每斤2至4元这一明显低于正常生猪交易市价的价格,收购死因不明的猪肉,在未经相关部门检验检疫的情况下伙同文某将死因不明的猪肉销售给湖南长沙市的张某,再由张某加工成腊肉流入长沙市场。2014年10月14日晚,熊某伙同文某又将收购的8950斤死因不明的猪肉准备销往湖南省长沙市张某处,途径新余市南安高速收费站时被新干县公安局查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刘某、李某、曾某以牟取不法利益,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是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病死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仍然低价从他人处收购病死猪后予以销售,足以对人体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被告人张某明知熊某向其销售的猪肉为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死因不明猪肉,仍然低价收购,予以加工成肉制品后在市场上出售,足以对人体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熊某与文某系共同犯罪,熊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文某在明知熊某收购、销售的病死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积极帮助熊兴国运输和装卸病死猪肉,对其应以本案的共犯论处,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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