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视角下民意与司法的和谐关系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4-02-17 16:10:38


    良好的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民众在参与和评价司法活动中形成的“司法民意”是司法公信力的外化形式和重要载体。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借助于民意来论证其裁判的正当性,而司法结果经常遭到公众的指责,司法不断承受越来越多的民意压力,使得民意与司法之间处于一种紧张状态。如何实现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达成司法权威性、规范性与民众社会认同之间的高度契合,既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本质要求,也是有效解决社会纠纷、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课题。

    一、舆情名义下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一)民众预期与司法裁判的分歧。由于案件当事人与法院的裁判结果总是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其对司法信用评价缺乏客观性。社会公众虽超脱了直接利益关系,但其对司法信用的认识,往往来缘于进入公众视野的个案。而决定个案成为公众评价对象的主要因素在于案件的特异性。况且,公众对个案裁判的关注,或多或少地包含着主体自己的某种利益欲求,因此这种评价仍然是存在主观性的,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发现司法公正并没有被损伤,案件的运行也没有金钱的交易,更没有权力的干预,但却因为司法裁判的结果无法满足人们的期待而备受质疑。

   (二)司法对民意的盲目回应。主要表现在过分关怀与感情对待,以致造成民意妨碍审判独立,损害司法权威。民意往往通过新闻媒体来表达,而中国的媒体在报道案件时为了追求“点击量”、“收视率”等,对定罪量刑却未有报道,一味制造舆论、批判司法,加剧了民意与司法的冲突。炒得沸沸扬扬的“彭宇案”,到底真相如何,只有法律上的裁判,但从媒体上反映出来的主流民意并不认同这一点,而是更多地站在道德的立场上来讨论此事。因此,在媒体的渲染下,民意的道德和情感诉求被放大,法律和理性的含量被压缩,在司法判决结果一旦与民意有差池的时候,民意就会以道德的名义对司法施加巨大的压力。

    二、民意与司法公信力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体制性成因

    1、司法权工具化、地方化。我国现行法制运行模式本身存在不公正的基础,基层法院因其人事权、财政权掌握在地方党委、政府手中,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导致司法权地方化倾向严重,法院在行使司法权力的过程中易受地方不当影响、干预乃至控制,不能独立、公正地行使其权力,以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导致社会降低了对法官或对法院法律文书的尊重和信赖。就笔者目前所在的基层法院,根据2012年10月所做的关于司法是否有能力或有权威处理行政诉讼的社会问卷调查,完全相信的仅占24.08%,比较相信的占23.98%,信心不足的占33.82%,不相信的占18.12%,由此可见,一半多的人仍不相信司法具有足够的能力和权威处理行政诉讼案件。

    2、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当前法院内部对法官的领导方式实际上是行政化领导方式,社会对法院和法官的认识等同于政府一般行政部门。在法院内部,审判员的上级有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这几级上司所作命令,法官都得服从,与行政机关的领导负责制一样,出现了“审判员管事实,领导管判决”的作法,形成审与判的分离,违背了司法连续性的规律。且是否有行政职务或者法官级别的不同,对案件裁判的影响力不一样,如此一来,法官开庭办案的功能被弱化,庭审作用被削弱,民众认为法官对案件的裁判起不了决定作用,有事找法院领导,甚至找政府反映,才能够解决问题,从而导致了涉诉信访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 

    (二)民众自身的原因

     1、传统文化造就民众对司法的误解。中国传统文化历来“重关系,轻契约”,民众心中都对司法有一种不信任感,甚至有“惧讼”、“厌讼”和“仇讼”的观念,习惯于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纠纷,而不愿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中“片面宣扬动机而忽视甚至蔑视效果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反映到司法领域,就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重公正,轻效率”的司法观念,这就势必影响司法在社会公众心中本来就脆弱的地位。

    2、不当舆论造就民众对司法的误解。舆论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可以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但毕竟社会是有感情的,理性的社会是冰冷的,人对某种事件容易在感情上产生倾向,以感性压制理性,从而出现诸多舆论“破格”事件,这是对既有监督规则的突破。如此舆论在获得感情满足的同时,却伤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不利于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的形成。

    三、实现司法公信力的路径选择——寻求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一)司法机关独立司法。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公正走向正义的必经之路,司法独立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要对权力资源重新配置,确立司法权在权力格局中的应有地位。必须改革法院设立体制,确保司法权完整运行,摆脱司法权的地方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必须改造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机制,保证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重新制定审委会规程,确定其合理权限,严格限定其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规范其工作程序,使审委会审理案件不能游离于审判规则之外,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进行,在亲自体验和个别感悟之上建立内心确信,而不是听听汇报就随意作出判决。同时要提高审委会成员的业务素质要求,避免谁行政职别高谁就是其成员的弊端,应以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办案能力和工作经验的综合水平为选拔标准。这样才能避免其短,发扬其长,维护司法独立,提高审判质量。

   (二)完善司法权监督机制,开创法院司法公开新举措 

    对司法权法律监督的根本目的是确保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行使司法权法律监督必须是在法律和法规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对司法权行使监督制约,而不是人为的和随意的监督。一是明确人大监督的法律地位。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司法机关必须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下行使职权。二是落实检察监督的法律职责。检察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维护法治统一实施的权利,其通过程序性权力的行使为立法、行政、司法权之间的制衡架设桥梁,其法律监督职能是通过行使自己特有的检察权来实现的,从而保证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可以使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再次是完善法院审判监督机制。一是建立法官遴选和惩戒机制,正确处理好健全法官自律机制与审判权监督二者之间的关系;二是结合当前的审判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建立适应法院规律的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法院科学审判管理体制;三是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以保障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四是建立违纪违法审判追究制度,保障审判管理体制效率和秩序价值的实现。

    (三)媒体应引导民意树立司法终局性的观念,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在保证确实错误的裁判能够得到及时纠正的前提下,媒体应在引导民意充分尊重司法裁判的既判力,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主动接受、自觉信服、自愿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大力维护司法的终局性,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两个环节是:一方面是要进一步完善再审制度,推行国际社会通行的有限再审制,杜绝“法无终局”现象肆意蔓延;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调判关系,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尽最大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地追求“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法无终局,应受责难”。因此,必须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依法维护司法的终局性,增强人民法院司法的公信力。

   结语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的灵魂,是司法的根本之所在。任何社会,司法审判都不能在真空中运行,民意对司法的关注是一种自发的表达,是一个法治社会的言论自由。当代司法的任务是及时了解民意的司法需求,积极回应民意,传达民意,疏导民意,构建和谐的民意和司法的关系。一个国家的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往往是衡量该国是否文明、进步、民主的重要标准。而法治社会能否真正实现,司法能否真正为民,权利能否得到根本保障,也往往需要以民众是否树立起了对法律的崇高信仰作为最终的判断标准。因此,通过加强司法与民意的沟通,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和尊重,是当今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当务之急。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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