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良知——一厘米主权视域下的司法标准

发布时间:2016-01-20 17:03:39


    一厘米主权是德国亨里奇案确立的执法标准,也是司法良知视域规制下的最高执法标准。亨里奇案是一个关乎“最高良知原则”的著名判例——柏林墙推倒后审判东德警察一案。倒墙的前两年,东德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1992年2月,在统一后的柏林法庭上,卫兵亨里奇受到审判。他的律师辩称,他们仅仅是执行命令的人,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罪不在己。法官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即只开枪而故意不打中),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意思是,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

  良知,指的是天赋的道德善性和认识能力。《孟子·尽心上》有言:“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良知为心之本体,“我”之主宰,一切意识和德行皆出于此。明朝哲学家王守仁据此提出“致良知说”,作为道德修养方法。司法良知则是法官作为司法主体时所具有的法律职业良知,其建立在对世俗人情的深刻把握和对人性深入洞察的基础之上,是基于对法律规则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识和理解以及自身法律生活反思所形成的一种对善恶正误的理性判断,体现出法官的司法理念、正义追求、职业道德、责任担当及人文情怀等内心意志。 

   根据实证主义法学流派的观点,法仅仅是一种社会事实,系价值无涉,那么必然推导出恶法亦法的窘况。中世纪的奥古斯丁则明确地说“不正义的法律似乎不是法律”。如若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根据奥斯丁的理解,“实际存在的法”应当得到良好的遵守与执行,强调人们守法的必要性,突出法的秩序价值,也就是要尊重法律的权威。在此思想指导下,他认为实在法只要是合乎程序地制定出来的,那么不论这种法是良法还是恶法,都必须得到尊重与遵守,也就是所谓“恶法亦法”。恶法亦法必然带来执法的难题,执行恶法虽然从形式上考察,法律得到了毫无保留的执行和实施,但从实质上看是一种非正义行为,亨里奇案里的主角——执法者亨里奇就面临这种困境。但将司法良知原则引入法律的执行和实施过程中,则有可能打破这种诅咒。根据当时柏林法庭的审判,亨里奇有权将枪口抬高一厘米,不仅没有违反当时法律的规定,亦没有违背其自己的良心义务。此案的判决确认了司法良知原则,确立了司法的最高标准——司法良知原则。不仅引导执法者如何面对恶法亦法的窘境,也为法官裁判树立了一个良知裁判原则。司法裁判具有引导公众行为,指引公民明确权利的边界作用,其作用域还包括对执法行为的规范与矫正。司法裁判本身应当通过裁判的形式让良知介入法律的运行和实施,坚守自己的一厘米主权。

文章出处: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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