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最近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小闫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老家掏了16只鸟,并将部分卖掉,然而这些鸟确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闫目前被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朋友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小闫的父亲表示:“我们家门口树上有很多喜鹊窝,就没有别的鸟窝。农村孩子从小就喜欢逮鸟摸鱼,我们都觉得挺正常,没想到他会因为几只鸟就被抓了。我们都不认识鹰隼,更不知道是二级保护动物,要不是因为这个案子,我都不认识那个‘隼’字。
小闫父亲的表述,代表了大多数网民的心声:不就是掏个鸟么,在农村这是常事,犯得着给一前程似锦的大学生安上如此重罪,让其在监狱中荒废青春年华么?于是,网上一篇一篇质疑与讨伐的声音,质疑此次判决不公与不近人情。
然而事情总是会有反转的,大学生小闫是QQ群“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他是捕鸟者,是开端,在此之后是长长的贩卖链条,是城市中“玩鹰”爱好者,甚至是中东的富豪卖家。据说,仅在沈阳一个城市,每年被倒卖的猛禽就可达几百只。且小闫经常利用QQ群和贴吧兜售燕隼的行为,恰恰是贩鸟行业内最惯用的手法。
事后的总总迹象及证据表明,小闫的贩鸟行为并不是其所称的“不知”。该次事件,媒体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双刃剑”。媒体首先没有表明事实,单挑网民关注的矛盾点予以报道,引发了长篇不满;之后也是媒体报道出“小闫经常利用QQ群和贴吧兜售燕隼的行为的实情,让网民理解判决的合法性。
媒体报道这个事件后,大部分网民都替小闫报不平。我们不难发现,很多报道对“二级保护动物并没有过多的释明,更多的是以“鸟”替之,并不打算去辨明其中的法情法理。而很多不太熟知相关规定的网民自然就站在了“正义”的一边,为小闫鸣不平。“博人眼球”无可厚非,但是,我们应该更多的去考虑报道之后给百姓带来的影响是什么,给我们法治社会构建带来的是什么。全面真实的反应时间的原委,是每一位媒体朋友都应该遵守的职业操守。
当然,之后的事件反转,也是通过媒体再一次向社会大众传播。此次事件经由媒体的介入,让群总有了了解《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契机,更是一次很好的普法宣传。大众对判决的考量不再单从人性角度出发,对法律规定也开始了考量。所以,媒体这一行为,又为法官的公正判决赢回了掌声。
媒体就是这样的存在,法制建设离不开媒体的宣传,但是也应该正确的引导,让媒体作出全面真实的报道。不实的报道会导致道德绑架,引导群众情绪的错误倾向,更甚者会是群众带有抵触情绪,间接影响公正判决,这是任何人所不相见的,因此媒体朋友因更加认真审视自己身上的重任,合理利用手中的权利,去为百姓谋福利。而正确的报道不仅能还原事情的本来面貌,更能让彰显公平正义,树立起法律的公信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大良方。
小闫在悔过书中这样写:“自己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但是自己违反了国家法律我愿意接受辉县法院的判决。自己也是一个有梦想的人,从小特别喜欢小动物,准备出去以后从事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让更多的人保护它们”。我们希望小闫真的会如悔过书中写的,去为野生动物的保护事业奉献出自己的力量。我们也更希望,在未来的法制建设道路上,法律与媒体互勉,为百姓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制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