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九年
5月2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第四兵团第十四支队(后称第十四军)由樟树开赴新干,至此新干宣告解放。随着国民党政府的倒台,本县旧司法处随之解散。6月20日,新干县人民政府宣告成立,本县司法工作暂由县人民政府民政科代管。
一九五〇年
4月,为配合土改工作,成立新干县人民法庭,县人民政府县长肖烈兼任庭长。5月11日,新干县人民法院成立,首任院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肖烈兼任,配有审判员、书记员、办事员各1人,比编制人数少2人,院址设在县城文昌宫。8月,本院院址由文昌宫迁至县城西门一楼房(原物资局内)办公。9月15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印”启用,该印章系边长为5.5厘米的正方形木质印。11月15日,本院在县城召开第一次公判大会,依法处决反革命地主刘永元。
一九五一年
1月,本院建立档案制度,将法院成立以来所有诉讼、文书案卷悉数归档。4月,县长张树楠兼任县人民法院院长。是年底,本院兴建看守所监房一栋。
一九五二年
6月22日,经南昌区委同意,于堂任新干县人民法院院长(专职)。6月23日,由院长于堂担任审判长,在七琴洪家村依法处决烧毁山林犯洪三仔。10月1日,本县成立司法改革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县委、政府、法院、公安局等有关部门选派的人员组成,本院派出院长、审判员及行政管理人员共6人参加。
一九五三年
是年初,院长于堂赴南昌学习,院长职务暂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艾焕彩代理。6月28日,本院为配合全县普选运动试点工作,成立了1个普选人民法庭。10月,普选工作全面展开后,全县又增设了4个普选人民法庭,本院抽调5名干部负责法庭的指导工作。是年底,随着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的胜利完成,专设的人民法庭随之撤销。
一九五四年
4月,经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任命帅细个为新干县人民法院院长。5月6日,本院成立清理积案小组,成员由法院4人,公安局3人组成,至5月20日止,半个月时间共清理出刑、民积案42件。
一九五五年
6月,本院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6月6日,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任命朱茂发为本院副院长。6月19日,经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成立新干县七琴人民法庭。翌日,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王礼应任七琴人民法庭庭长,但当时未到职,法庭于1956年2月正式挂牌办公。6月20日,本院成立审判委员会,院长帅细个任主任委员,副院长朱茂发任副主任委员,邹立志、王礼应、陈海山任委员。
一九五六年
5月10日,院长帅细个参加县人委会,任监察委员。12月24日,院长帅细个在新干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12月30日,帅细个当选为本院院长。
一九五七年
10月1日,自即日起,本院开展公证收费工作,至1958年3月底,共公证合约、合同16件。12月20日,本院召开全县司法工作代表大会,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全县6个区、69镇以及县工商界、政法机关的代表共73人,会议历时4天,县监委书记于堂在会上作了《关于新干县人民法院三年来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关于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一九五八年
5月15日,院长帅细个在县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同月19日,帅细个再次当选为本院院长。是年底,为适应人民公社化的需要,在全县10个人民公社和196个生产大队分别建立了10个调解委员会和196个调解小组,选出调委员和调解员共1130人。是年,本院被评为吉安地区司法工作先进单位。
一九五九年
2月,本院建立档案登记卡制度。8月初,院长帅细个调任三湖公社党委书记。8月15日,经地委批准,任命朱茂发为本院院长。是年,根据中央“有事办政法,无事搞生产”的指示,本院将办公地点搬到七琴公社七琴大队,该大队既是法院的生产点又是业务试验田,年终,该社被评为全县红旗社。
一九六〇年
1月,本院开展“一月一回头,一月一检查”案件评查活动。2月,本院开展了庭与庭、人与人之间的挑应战竞赛,全院上下人人写申请,个个表决心,纷纷要求走出机关参加农业生产第一线。4月,本院除留一人处理日常工作外,其余干部随同办公室搬至界埠公社沂上大队参加、保卫生产。12月中旬,本院被评为全区法院系统保卫党的中心、群众路线、调查研究与总结工作经验等三个单项优胜单位。
一九六一年
3月16日,院长朱茂发再次当选为本院院长。11月30日,本院在县城召开万人公判大会,依法处决凶杀犯李礼品。是年,本院在全县开展第四届普选工作的同时,选出新的人民陪审员80名。
一九六二年
7月,本院在备战宣传中,再次组织对历年来诉讼、文书档案进行了一次清理,并重新登记造册。8月,本院组织人员对1958年至1962年上半年所处理的有关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
一九六三年
3月,本院结合普选工作以公社为单位建立和健全调解委员会,同时,对人民陪审员也进行了改选。调整改选后,全县共有公社调解委员会34个,调解委员167人,大队调解小组291个,有调解员1837人,选出人民陪审员102人。是年下半年,本院开始进行内部“三反”运动,院长、庭长都作了自我检查。至1964年又加了外部“二反”即转入了“五反”运动。
一九六四年
1月,本院组织人员对历年来的刑民案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整理,各类案件做到了按姓氏、类别编卡编号归档,从而使整个案卷材料编排井然有序。是年,本院抽调院长1人,庭长2人直接参加全县开展的第二批“社教”运动。
一九六五年
12月28日,院长朱茂发在县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作了“依靠群众专政、依靠群众办案”的工作报告,并在本次会议上再次当选为本院院长。
一九六六年
1月,本院在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中,确定了“一读”、“二要”、“三用”的方法。2月,本院进行了一次整风运动,在整风中,全院干部都自觉地检查了各自存在的非无产阶级思想、立场、观点,相互检举了各种私心杂念。
一九六七年
1月,本院实行军事管制,随后与检察院一同搬到县公安局院内办学习班。
一九六八年
7月22日,在“三查”运动中,本院原院长帅细个因被诬告于1955年参加了反革命组织——“反共救国军”,含冤自缢身亡。10月,本院8名干警,4名下放劳动,4名调离,本院审判工作遂由军官小组取代。
一九六九年
2月,新干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成立,正式行使公、检、法职能。保卫部下设内勤组、外勤组,办公地点设在公安局。
一九七〇年
9月26日,县革委会保卫部以偷越国境罪判处杨寿海有期徒刑二十年。
一九七一年
7月28日,县革委会保卫部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朱文兴有期徒刑二十年。该案后于1979年经吉安地区中级法院改判无罪。
一九七二年
2月7日,县革委会保卫部进行机构调整,将原保卫部一、二、三组改为办事组、政治保卫部、治安保卫祖,增设审判组,审判组负责人为陈禄仔。11月,根据江西省委(1972)43号文件精神,决定恢复“新干县人民法院”,从11月25日起启用新印章,院址设在县城中山路电影院后面。11月25日,经中共井冈山地委批准,朱茂发任新干县人民法院院长。
一九七三年
3月20日,撤销新干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3月29日,本院启用“秘书室”、“刑事审判庭”和“人民接待室”等四枚印章。
一九七四年
8月26日,本院为贯彻执行婚姻法,保障婚姻自由,向全县发出了徐新夫仔蛮横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殴打他人致伤的通报。是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4761件。
一九七五年
1月,新干县七琴人民法庭恢复,廖憨仔任庭长,同年3月1日启用“新干县七琴人民法庭”印章。2月23日,本院在县城广场召开万人宣判大会,依法判处强奸杀人犯杨运国死刑,立即执行。
一九七六年
2月16日,本院在县城广场召开万人宣判大会,依法判处奸情杀人犯肖国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同案犯肖三女有期徒刑七年。是年,本院在七琴法庭所在地七琴公社芦村大队搞调解工作试点。
一九七七年
5月11日,本院响应中央提出的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号召,向全省兄弟县市法院发出倡议开展友谊竞赛,并接受德兴、戈阳县法院的应战。
一九七八年
7月2日,院长朱茂发、刑事庭庭长陈海山出席江西省第十六次人民司法工作会议。
一九七九年
9月6日,经中共新干县委批准,本院成立审判委员会,院长朱茂发任主任委员,副院长陈海山任副主任委员,邹立志、蔡群芝、范增仁任委员。11月30日,本院成立党组,朱茂发任党组书记,陈海山任副书记,邹立志、范增红、蔡群芝任党组成员。
一九八〇年
年初,经县编委批准,成立新干县荷浦人民法庭,同时本院秘书室改为办公室,新印章从五月一日起启用。3月,本院成立经济审判庭,3月16日起启用印章。五月,本院院址由南门街“绵绵堂”商行迁至县城中山路原县人委大院(今中山路6号)。12月4日,朱茂发在县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再次当选为本院院长。
一九八一年
11月6日,本院在新干电影院召开宣判大会,依法判处“十一”特大海事交通肇事案犯杜细莲、黄七妹、杜春、陈寿生、邹仔仔有期徒刑各七年、六年、四年、四年、一年。是年,新干县司法局成立,至此,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遂转由司法局专管,法院只负责指导工作。
一九八二年
11月7日,根据中共新干县委提议,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任命刘承鉴为县人民法院代院长,免去朱茂发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一九八三年
3月12年,代院长刘承鉴在县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报告,并在此次会议上当选为本院院长。8月,中央下达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指示(俗称“严打”)后,本院从各庭室抽调6名审判人员参与严打斗争,集中力量,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6月23人,经地委常委同意,免去朱茂发县法院党组书记职务。是年,本院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与支持下,投资一万余元兴建了荷浦人民法庭办公楼,该楼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为双层砖混结构。
一九八四年
3月3日,县人大常委第24次会议通过,任命杨鸿为本院代院长,陈海山为副院长。6月9日,代院长杨鸿在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并在此次会议上当选为本院院长。9月14日,经县委研究同意,杨鸿任县法院党组书记,陈海山任副书记,邹立志、徐云林、李国泉任党组成员。
一九八五年
6月中旬,本院被列为全县第一批整党的单位。整党工作历时6个月,至12月上旬结束。12月底,历时三年的“严打”斗争暂告结束。
一九八六年
8月底,本院复查统战方面案件的工作基本结束,共复查了该类案件36件37人,改判无罪的19件19人。12月14日,经县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任命黄新根为本院副院长。
一九八七年
6月14日,本院从北京接回北京牌吉普车一辆,该车是省高院无偿分配给本院的。8月11日,院长杨鸿在县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再次当选为本院院长。9月15日,本院与县卫生局联合发出关于损(伤)害案件开展法医验伤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
3月13日,本院新办公大楼破土动工。5月14日,经地委组织部备案同意,陈海山任本院正科级副院长。11月,本院从各庭室抽调审判人员12人,组成三个审判组,分别由陈海山副院长、黄新根副院长、党组成员李国泉带队分赴河南、江苏、福建等地巡回办案。仅二个月时间就为沂江供销社、县造纸厂等单位追回货款20余万元。
一九八九年
3月,本院成立执行庭,当年执行案件24件,执行标的金额3.8万元。4月18日,本院《法院工作简报》正式创刊。6月14日,经地委组织部备案同意,黄新根任本院正科级副院长。9月,本院建筑面积为1300平方米,总投资达21万余元的新办公大楼正式落成。该楼座落在县城滨阳路16号,搬迁工作于当月18日进行,20日正式入驻办公。10月中旬,本院按照地区中院的部署,在全县范围内依法开展了收回逾期农行贷款的工作。至12月10日,共受理农贷案件1603件,诉讼标的金额360.2万元,结案1561件,结案标的金额351.1万元。
一九九〇年
4月2日,院长杨鸿在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并再次当选为本院院长。5月27日,经地委组织部备案同意,陈海山任本院正科级调研员;刘宗根任本院正科级副院长。7月1日,本院审判法庭大楼正式动工,该楼建筑面积889平方米,总投资23.1万元。7月13日,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杨鸿任县法院党组书记,黄新根、刘宗根任副书记,徐云林、李国泉任党组成员。10月1日,本院成立行政审判庭。
一九九一年
5月,本院建筑面积为889平米的审判法庭大楼竣工并投入使用。该审判法庭大楼的建成使用,改变了本院历史上无正规审判法庭的状况。5月15日,本院在审判法庭举办首次新闻写作知识讲座,参加听讲的干警35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95%。
一九九二年
4月,本院在县交通稽查征费所建立了执行室,具体负责稽征收费执行案件。7月,本院审理两起行政诉讼——即“民告官”案件,该案系大洋洲乡刘堎许家村许玉平等3人不服大洋洲乡政府行政处罚而起诉的。11月17日,本院举办了为期二天的缓刑人员学习班,参加学习的人员是1991年至1992年期间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计32人。
一九九三年
1月13日,在县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肖水根当选为本院院长。2月13日,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肖水根任本院党组书记;原党组书记、院长杨鸿调任县检察院副县级调研员。4月上旬,七琴法庭办公楼破土动工。8月9日,本院在县城川琴路东山坑地段征地11.917亩,用于建设干警宿舍,征地费每亩4500元,共计5.36万元。12月22日,本院档案管理工作晋升为省地方二级管理先进单位,这是全区基层法院首家晋升省二级的法院。
一九九四年
4月15日,本院在塘头开发区善政路西侧征地4.106亩,征地费每亩3.2万元,共计13.14万元。4月20日,本院投资30余万元、建筑面积为687平方米的七琴法庭办公楼竣工。9月1日,本院在县城川琴路东山坑地段动工兴建干警宿舍2栋共40套,总建筑面积4800平米,总造价160余万元,于1995年11月竣工。
一九九五年
2月10日,本院增加编制2人,编制人数由42人增加到44人。7月7日,最高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原最高法院副院长华联奎莅临本院视察工作,并与全院干警合影留念。
一九九六年
5月15日,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王水根任县法院正科级副院长,同年11月26日任党组成员。10月26日,根据县编委通知,本院办公室、政工科、刑事庭、民事庭、经济庭、行政庭、告诉申诉庭、执行庭、七琴法庭、荷浦法庭、溧江法庭(未挂牌工作)为正股级内设机构。
一九九七年
8月20日,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吴国华、徐金荣任本院党组成员。9月2日,经县编委审核,呈报县委批准,本院增设研究室,法警中队升格为法警大队,法医室更名为司法技术室外,至此,本院内设机构有11个。
一九九八年
1月20日,在县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肖水根再次当选为本院院长。4月2日,本院以11.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县农行荷浦营业所旧办公楼,改造装修后作为荷浦法庭办公用房。4月10日,本院以4万元的价格将荷浦法庭原二层办公用房转让给荷浦乡政府。6月16日,本院受理新干冶炼化工厂破产案,该案破产债务达1300余万元,这是本院有史以来受理的第一起破产案件。
一九九九年
4月22日,县委组织部批准本院在全院中层干部中推行竞选任职试点。此次竞选的职位是刑事庭庭长、荷浦法庭庭长、七琴法庭庭长。经过民主推荐、竞选演讲、民主测评和综合评定,结果曾建生、聂国昭、陈桂根分别竞得上述三个职位。12月21日,本院与地区中级法院联合主持拍卖新干金都大酒店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最后以312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所拍卖的款项用以抵偿金都大酒店所欠部分债务。
二〇〇〇年
3月29日,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吴国华任本院纪检组长。6月20日,本院成立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6月23日,从即日起,根据中央和省、地委的部署,本院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十单位一同开展了为期二个月的“三讲”教育活动,参加“三讲”教育对象为本院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
二〇〇一年
2月15年,县委任命刘宗根为本院主任科员,免去其县法院党组副书记、成员职务。3月18日,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刘宗根县法院副院长职务。5月10日,县委决定免去徐金荣院长助理职务,同月22日,县委任命徐金荣为县法院副院长。是年底,本院有行政编制人数44人,事业编制人数(后改为工勤编)3人,实有在编干部职工53人,其中行政编49人,事业编4人。
二〇〇二年
5月17日,经县委研究决定,黄新根、王水根任本院主任科员,免去黄新根县法院党组副书记、成员职务,免去王水根县法院党组成员职务。7月29日,本院在职干部职工及退休干部共74人为新干赣江大桥捐款23375元,捐款最多的达1200元,最少的100元,平均每人捐款315.88元。10月9日,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任命吴国华、聂国昭为本院副院长。10月11日,经县委研究决定,肖秋荪、曾建生、喻建平、蔡学民任县法院党组成员。11月7日,经县委研究决定,罗兰瑛任本院党组书记,肖水根、徐金荣为副书记。12月28日,经县委研究决定,徐金荣任本院正科级副院长。
二〇〇三年
1月11日,在县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罗兰瑛当选为本院院长。2月18日,经县委研究决定,县法院新一届党组由罗兰瑛、徐金荣、吴国华、曾建生、肖秋荪、喻建平、蔡学民组成,罗兰瑛任书记,徐金荣任副书记。2月28日,经县委研究决定,曾建生任本院纪检组长,免去吴国华纪检组长职务。3月24日,本院增设立案庭,至此,本院内设机构为12个,同时,原民事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一庭,原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原告诉申诉审判庭更名为审判监督庭,原执行庭更名为执行局。12月2日,县编委核定本院工勤编4名,同时核减(过渡)事业编3名。12月11日,省高院院长康为民莅临本院调研,并与全院干警合影留念。
二〇〇四年
4月18日,本院出台《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8月23日,经省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基层人民法庭定为副科级单位。10月11日,本院审判综合大楼建设工程奠基,这是全县行政中心迁往城南新区动工兴建的第一家单位。12月3日,本院为筹措建设资金,决定拍卖善政路原准备兴建塘头法庭的地皮一块,最后以350余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本院只获得其中三分之一的款项。
二〇〇五年
10月10日,本院申报招聘2名聘任制书记员(专人专编),通过全省统一笔试、面试及政审程序,皮继军、罗璇被招聘任本院书记员。是年,荷浦法庭新办公楼批准立项,已争取到上级政法专项经费32.9万元。
二〇〇六年
4月3日,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本院执行局升格为副科级单位。5月10,吉安市编委通知,本院新增政法专项编3名,至此,本院共有政法专项编制49名。8月24日,本院开始进行公务员登记。9月14日,本院通过全省公务员统一考试,汤丽娟、姚晓黎、孔萍被招录进本院工作,这是本院在全国大中专毕业生取消统一分配政策后首批通过考试录用的公务员。
二〇〇七年
4月15日,在县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罗兰瑛再次当选为本院院长。4月30日,本院聘请胡腊生、徐志农、刘明霞、宋希伟、朱桂兰为特约人民陪审员。9月26日,省高院院长康为民莅临本院视察工作。10月9日,全国统一建设样式的荷浦法庭办公楼动工兴建,该楼累计向上争资42.9万元。10月31日,陈建辉、李国红被录入本院工作,此二人是本院历史上首次招录的全日制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公务员。12月20日,本院有37名不同等级的法官全部落实了法官津贴。最高的四级高级法官每月津贴233元,最低的五级法官每月津贴180元。
二〇〇八年
2月15日,省高院副院长薛江武与政治部主任王建新一行来到省院挂点扶贫村——荷浦乡南头村委会看望慰问困难群众。5月21日,本院先后有69名在职干部职工及退休干部为遭受地震重灾的四川省汶川等地捐款12880元,嗣后,全院又有39名在职党员及5名退休党员以缴纳“特殊党费”的名义向灾区捐款15300元。9月2日,本院办公地址由县城滨阳路16号搬迁至城南新区(善政二路,尚未登记门牌号码)新落成的审判综合大楼办公。10月16日,本院举行新审判综合大楼落成典礼仪式,省高院院长张忠厚、市中院院长陶远鸣、各基层法院院长到场祝贺。
二〇〇九年
1月14日,荷浦法庭新办公楼落成,本院副庭长以上干部参加了庆典。3月26日,县人常委会任命段国华、李喜梅、吴雄峰、肖俊、李国泉、李绵荣、艾贤仁为本院人民陪审员,至此包括先前考察任命的20名共有27名人民陪审员。10月28日,“新干法院网”正式开通,标志着本院信息化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12月,本院安装了由北京清华紫光公司研制的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提升了本院工作科技化水平。
二〇一〇年
5月4日,县编委下文通知,本院增加政法专项编3名,至此,全院共有政法专项编制人数55名,工勤编制人数4名。5月28日,本院组织干警向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捐款3780元,9月30日,本院举办了首届法院干警摄影作品比赛,在参赛的43幅作品中,共评选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事后,对这些获奖作品进行了展出。是年底,本院实有在编干部职工52人,其中政法专项编49人,工勤编3人,共缺编7人。
二〇一一年
5月19日,省高院郭兵副院长莅临本院视察工作。7月,本院原党组书记、院长罗兰瑛调任泰和县法院院长,7月13日,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陶远鸣莅临本院视察指导工作。8月7日,在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周慧代表本院作工作报告,并全票当选为本院院长,10月20日,省政法委副书记胡焯莅临本院视察指导工作, 11月1日,市文明办考核验收组来到本院进行市级文明单位创建考核验收工作,经评审考核,本院被评定为2010—2011年度市级文明单位。
二〇一二年
1月5日,经县委研究决定,任命蒋建强、曾翔飞、陈永明、邹凤、陈言根、罗文小为本院副科级审判员,朱志强为执行局教导员,黄冬如为荷浦法庭庭长,该8位同志是在县委决定在全县政法系统进行竞争性选拔副科级职位中通过民主推荐、面试测评、组织考核等程序脱颖而出被任命的。3月7日,本院组织青年干警赴井冈山进行革命传统教育;5月9日,七琴法庭新办公楼破土动工。8月31日,本院党组书记、院长周慧荣调市中院任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二〇一三年
2月23日,在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谌学珺代表本院作工作报告,并全票当选为本院院长。4月3日,经县委常委研究决定,谌学珺任本院党组书记;4月9日,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吕清泉莅临本院调研指导两庭建设工作。5月4日,本院成立青年服务团,7月1日,本院开通全省法院第一家手机报,7月8日,南昌大学12名大学生来本院开展“送法基层,践行法治”暑期社会实践活动,7月10日,谌学珺院长带队前往遂川县法院草林法庭参观考察。7月16日,本院成立“学雷锋志愿服务队”。
二〇一四年
1月22日,省高院郭兵副院长莅临本院视察指导工作。5月14日,本院向挂点村三湖镇白马村委会三彦村小组拨付挂点帮扶资金4万元。6月6日,本院首次在人民网、腾讯网、新浪网微博同步直播被告人胡志勇盗窃案庭审实况,吸引了大批网友点赞。7月28日本院荣获全省优秀法院称号,7月29日,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刘清华等24名同志为本院人民陪审员,至此,本院人民陪审员由24人增加到48人。9月1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竣工并投入使用。9月15日至26日,本院组织第一批29名人民陪审员赴井冈山法官培训基地集中业务培训。11月,本院被省综治委授予2013年度“全省公众满意政法单位”荣誉。
二〇一五年
2月26日,本院被市中院授予2014年度公众满意度测评先进集体称号。6月9日,本院举行竞争性选拔中层干部竞职演讲暨民主测评大会,全院共有17名干警有资格参加本次竞职,最后通过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核等程序,邹凤、张志勇被任职为正股级岗位;李斌、李娟、张斯良、何小凡被任职为副股级岗位。8月7日,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吕清泉莅临本院视察指导工作。8月12日,吉州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郭泽庆率该院考察组来到本院考察交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