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阴阳缴款44次 监守自盗营业款8万

  发布时间:2016-06-30 09:00:45


    新干法院网讯  身为财务人员本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却因一时贪念监守自盗触犯刑律。6月29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杜某在新干县某购物广场(超市)从事出纳工作。期间,杜某利用缴存购物广场营业款收入现金的便利,采取填制阴阳现金缴款单的手段,将超市收银员领班填制的第一联(银行记账凭证)单据改换为自己填制的第一联,并将缴款金额改小,利用银行业务员一般只查看核对第一联单的疏忽,骗取银行在缴款单三联单上加盖业务讫章后,将银行返回的填写实际营业款的第二联(收款人入账通知)和第三联(收款人受理回执)票据拿给会计入账。经核查比对凭证,杜某共作案44次,累计共侵占了超市营业款80797元,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缴存单位营业款的职务之便,采取填写阴阳缴款单的手段,侵占超市营业款现金人民币807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鉴于案发后,杜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在归案前积极退清所侵占的企业资金,具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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