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还款难分辨 证据不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6-07-28 11:50:12


    新干县法院网讯  出借人无证据证明借款人所还款项是货款还是还款,被驳回诉求。2016年7月20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2008年之前,邓某因生意所需资金,向黄某借款20000元,并约定在半年后归还。黄某及其妻子李某(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共同向邓某以现金方式出借了该款。约定借款期限过后,邓某一直未还款。2012年8月28日,黄某、邓某经结算,邓某共欠黄某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5000元,当日,邓某向黄某偿还了2万元,余款向黄某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 “今欠到黄某人民币计贰万伍仟元整。欠款人:邓某,2012.8.28”。2015年2月17日,黄某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其妻子李某的银行账户。当日,邓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某妻子李某转款25000元。

    庭审中,黄某称上述款项系邓某在2014年、2015年间在其妻子李某所开办的土产公司门市部购买蜜糖、茶油等物品所欠货款。在邓某转款后,李某已将欠货款凭据全部撕毁。在转款的同时,邓某又向黄某电话表示要归还欠款,要求黄某提供在农村信用社的银行账户,因黄某本人没有在农村信用社开设银行账户,故向邓某提供了李某的账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邓某2015年2月17日向黄某妻子李某转款25000元是归还欠款还是支付所欠货款。本案当中,黄某、邓某于2012年对双方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并确认欠款25000元的事实。双方对该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故应视为不计算利息。邓某所转款25000元是按黄某所提供的账号、户名转款,该数额与其欠黄某款数额相符。因此,可认定该款系偿还所欠黄某款25000元。黄某方虽主张该款系偿还所欠黄某妻子的货款,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邓某赊欠了黄某妻子李某货款的事实。另外,在通常情况下,黄某妻子李某在明知邓某存在拖欠黄某借款多年未还的情况,再次准许邓某多次赊欠货款总额2万余元的可能性较小。同时,黄某妻子李某在庭审中,亦表示其自己开店作生意时,黄某不会参与、过问,也从未帮忙催问过货款。这也侧面证实了按黄某提供账号转款非偿还赊欠的货款的事实。综上,黄某主张邓某所转款25000元为偿还赊欠货款的事实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在邓某已偿还所欠黄某欠款后,黄某的上述债权已消灭。黄某的诉求,无事实依据,法院遂作出驳回黄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卢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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