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端猜疑被人跟踪 公路上演追逐大戏

  发布时间:2016-10-13 08:53:14


    以为遭人跟踪,与朋友一同驾车在公路上演追逐大戏,追击拦截后对司机与汽车实施砍砸。10月12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寻衅滋事罪案,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5年6月,李某、袁某与彭某(另案处理)伙同其他社会无业青年分别驾驶两辆车前往县城药材街吃晚饭,途中,彭某看到一辆雪佛兰小车跟在自己车后,遂以为遭人跟踪,便打电话给袁某,要求其驾驶另一辆车同自己一起对雪佛兰小车进行追击。雪佛兰小车司机邹某见被人追击,驾车在公路上逃跑,袁某驾车紧跟其后,彭某驾车在县城另一条路上追击拦截。后在一酒店门口,邹某驾驶的车辆被迎面驶来的农用车挡住了去路,袁某趁机驾车对邹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撞击,彭某驾车在路口堵截。逼停邹某的车辆后,袁某等人下车从车后备箱内取出篾刀,对邹某及其车辆进行砍砸,造成邹某受伤及其小车受损的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袁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逞强耍横,驾车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被害人邹某的车辆,逼停后持械将被害人邹某无故殴打致轻伤二级,并损坏其车辆,造成被害人邹某财产损失4563元的后果,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法官说法: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现在社会上许多年轻人为了一时“义气”,误认为好哥们儿就应该“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甚至为哥们儿义气盲目突破底线,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希望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保持清醒的头脑,用法律和道德去分析判断,三思而后行,既不能善恶不辨、良莠不分,也不能义气用事、不计后果,否则极有可能以身试法、有罪同当,到头来悔之晚矣。

责任编辑:卢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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