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公告

(第二号)

发布时间:2016-10-18 14:41:03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权威,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发布本公告:

    一、凡被执行人在限定时间内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义务,一经人民法院查明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失信曝光、罚款、拘留等措施予以惩戒,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由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动制约机制进行信用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联合惩戒措施: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从事特定行业;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快速立案、快速侦查、快速批捕、快速判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阻挠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对以暴力、威胁、围攻、谩骂等手段阻碍执行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执行的,一律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将开展为期30天的“秋季行动”集中执行行动:通过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社会背景、资产状况、消费信息、行动轨迹,坚决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实际查处一批涉嫌拒执犯罪(含自诉)案件。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局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0791-86366690

     在线举报网址:http://cx.jxnews.com.cn

     特此公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18日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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