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串通转家产 虚假诉讼罚四万

  发布时间:2016-11-15 08:36:16


    新干法院网讯   姐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与弟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骗局识破后被法院处以罚款四万元。11月14日,新干县法院首例虚假诉讼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认定刘少华与刘小华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构成虚假诉讼,判决驳回刘少华、邹艳慧的诉讼请求,对刘少华与刘小华恶意串通,伪造重要证据,虚构房屋转租合同的行为各处以罚款20000元。

    据悉,这是该院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之后首例虚假民事诉讼案。

    刘少华与邹艳慧、刘小华与曾志强均系夫妻关系,刘小华与刘少华系姐弟关系。2016年4月13日,刘少华、邹艳慧向法院起诉称,其于2015年11月20日转租了曾志强、刘小华的店面,但曾志强在转租后不守合同约定,想将早已转租的店面强行收回并将店面锁住,致使其无法经营。请求法院判决曾志强、刘小华履行合同及对其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误工费进行赔偿。曾志强辩称,因其与刘小华正在闹离婚,刘小华欲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与刘少华恶意串通伪造了店面转租合同。其并未在转租合同上签字,并向法院提交了刘小华与刘少华在家中密谋此事的谈话录音。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小华与刘少华谈话录音表明,双方串通伪造转租合同并无转租店面的合意;刘少华诉称其以现金形式支付了租金,但又未充分说明资金的来源,刘小华对租金的去向也解释不清楚,明显不符合常理,说明《转租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涉案店面的承租权系曾志强与刘小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刘小华无权独自做出转租的重要处理决定;综上,刘少和和刘小华虽签订了《转租合同》,但双方并无转租的合意和实际履行的意思,其目的是恶意串通,侵害曾志强的合法权益。刘少华与刘小华的行为严重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徒增相关诉讼参与人诉累,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和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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