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有时效 维权要及时

  发布时间:2016-12-20 11:56:04


    近日,新干县法院驳回了一名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原因是其起诉已经过了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2005年12月26日,被告王秋因承包高速公路土方工程需要,与原告傅林协商,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双方对工程量、施工时间及费用等进行了约定,上述挖机施工作业费合计12万元。施工完成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9万元,尚欠原告3万元;2016年1月间,原告向被告电话催收,但被告以未收到工程款等为由拒付,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006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台班结算单,该结算单虽未约定明确付款期限,但根据原、被告的协议,竣工后即应付款,因此,自2006年8月15日,原告就应当知道被告不付款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2008年8月15日以后至2016年元月足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这一时间内原告的行为实属怠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亦有悖于经济生活常理,也不利于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稳定状态,因此,原告请求法律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已过,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债权人应有时效意识,不要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胜诉的权力。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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