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程序是与庭审程序对应的独立程序,其应该具有固定诉讼要素、整理争议焦点、多元化解矛盾的程序与实体双重价值与功能,如此才能更好促进案件公正高效的实质化审理、解决案多人少压力和提高司法公信力。
立案登记制取消立案阶段的实体审查,案件大量涌至法院,法官员额制又在总体上减少了法官数量,“一升一降”加剧了案多人少压力,使得法官不可能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对(所有)案件在庭审中进行“精雕细琢”。民事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对应,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起诉之后到法院开庭审理之前的独立程序。庭前会议制度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机制改革的基础。如何定位审前程序的价值,怎样发挥审前程序的积极作用,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关系如何协调,正确认识并处理这些问题,对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意义重大。
一是固定诉讼要素,为庭审做好准备。为庭审做准备这是审前程序的一般功能,但是因为缺乏集中审理理念,一般的庭前准备只是完成相关文书的送达和纪律的宣示,而将许多本应该在庭前完成的诸如明确当事人的范围、固定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答辩等内容延至了庭审之中,这使得庭审变得冗长而低效。推行庭审改革和发挥审前程序的作用,就必须要发挥审前程序固定诉讼要素的积极作用。
首先明确并固定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诉讼在什么当事人之间展开,哪些主体应该参与,目前的当事人是否适格,有无遗漏必要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明确并通知到位等,明确并固定诉讼参与人,这是庭审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其次明确并固定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是其诉讼的目的所在,也是法院确定涉案法律关系,明晰审理思路,进而依法作出裁判的基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经常申请变更或增加其诉讼请求,这就使得对方当事人乃至法院措手不及,甚至使庭审不得不重新开始。因此在最后一次庭前会议结束前,即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必须要固定诉讼请求。再次是探索实行被告强制答辩制度。被告及时答辩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对等的重要内容和主要体现,也是明确争议焦点,促进法院集中、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因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关于答辩的强制性规定,导致被告庭前答辩率较低,因此探索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实践中,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被告强制答辩可以从诚信诉讼的自我承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当处罚、律师代理案件的庭前答辩等角度逐步展开。
二是整理争议焦点,促进集中审理和庭审实质化。集中审理和庭审实质化是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机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诉讼中,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会各抒己见且据理力争。在各执一词的庭审中,法官唯有把准双方争议的焦点才能有的放矢高效驾驭庭审、集中审理案件和尽快作出裁判。
争议焦点一般包括对案件涉及的事实争点(证据争点)和法律争点两部分。在法律方面,尽管双方因为立场不同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因为法律先有的规定和公开性,双方都能知晓,并且在专司法律适用的法官面前,哪怕是在庭审中也还是比较容易整理出其中的争议焦点,所以法律争点的整理放在庭审中进行没有太大的问题。事实争点则不同,如果双方庭审前都隐匿证据,而是只在短暂的庭审为“突然袭击”才出示,这就极可能让对方当事人和法官措手不及,甚至还可能打乱庭审进程。所以在审前程序中通过证据交换,进而确定事实争议焦点,这对防止证据突袭,促进集中审理和庭审的公正高效运行,提高审判质量与司法质效意义重大。庭前证据交换是指由原、被告及第三人依次出示证据并进行说明,再由其他方发表质证意见的一种诉讼制度。该制度的有效实施,首先应要求当事人及第三人及时出示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该不利后果可以包括,证据在开庭前没有出示,以后则不再接受;如果证人不出庭,可以不予采信该份证词;开庭后当事人临时增加证据的,除非其能证明自己确有能被理解的客观原因,否则不予接受等。与此同时还要正确处理庭前证据交换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关系,避免相互间功能上的重复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是注重矛盾的多元化解,发挥审前程序的实质解纷功能。案件大量涌至法院,如果仅仅靠庭审来解决矛盾纠纷,法院必然难以承受其重。案件繁简分流,纠纷多元化解,这是法院应对“案多人少”压力、实施精品审判和提高司法质效的必要途径,审前程序在其中理应积极发挥作用。
首先,借助外力,积极分流化解矛盾。案件到法院后(包括立案登记前),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除不宜调解的案件外,可以借助法院外(专业)力量,委托社会调解组织或本院诉调对接中心(一个由法院主导,主要由专家调解员、社会调解员组成的集诉讼辅导、立案登记、司法调解、诉调对接、信访接待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调解,对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予以司法确认。这一方面分流了案件,另一方面也能确实解决矛盾纠纷。其次,引导和解,以撤诉来终结案件。一般来说,当事人双方如果矛盾不是太深,当把纠纷提交至法院,经过法定程序的缓冲、冷却和过滤,现代社会诉讼机会的成本会促使双方更加冷静理性的思考,权衡利弊后双方可能都有和解的意向,此时法院积极引导就更可能促成双方和解并达到撤诉的目的。再次,主持调解,调审分离化解矛盾。虽说立场不同可能导致不同的观点,但是在审前程序中经过前期诉讼要素的固定,双方的权利主张和争议焦点已经明确,这时法院就可以在大致明了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上,遵循自愿与合法的原则主持双方调解。调解成功,终结案件。调解不成功,也为接下来的进一步审理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