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被困跳楼致残 学校疏于管理担次责

  发布时间:2017-02-13 09:37:23


    新干法院网讯   学生考前察看考场被反锁教学楼,情急之下从二楼爬下的过程中摔伤致残疾,学校虽拒绝提交当日视频监控,但因存在管理上的过错被判承担30%的责任。近日,新干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新干县某学校赔偿王某各项损失的30%即21354.54元。

    王某系新干县某学校的学生。2016年2月23日16时许,王某进入教学楼查看考场,后学校管理人员将唯一进出教学楼的一楼铁门锁住,导致王某无法离开。18时许,王某从二楼阳台向下爬,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当日,王某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骨折,经鉴定王某的损伤属十级伤残。事发后,王某母亲来到学校找校方负责人理论,在交谈过程中,校方负责人承认学校有事发当日的监控视频资料且已保存。但在庭审过程中,学校却以事发当日停电为由,拒决提交视频监控,并且以王某无证据证明其损害后果与学校有关联为由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虽不能证明其主张受伤的事实与学校有关联,但学校在事发后已保存事发当日的视频资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依法可推定王某主张的事实成立。王某事发时已年满十四周岁,应对从二楼阳台爬下的后果具有认知能力,故其应对自己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未查明教学楼内是否还有人的情况下,将教学楼锁住,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对王某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最后判决王某承担7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

责任编辑:刘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