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父亲欠债3万 法院判决父债子还

  发布时间:2017-02-23 11:00:42


     新干法院网讯  父亲生前向银行借款3万元,去世后银行向两个儿子追偿遭拒绝。近日,新干法院审理了这起金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李某的大儿子李甲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小儿子李乙因放弃遗产继承而不承担清偿责任。

    李某生前育有二子,大儿子李甲,小儿子李乙。2014年10月,李某因农业生产需要向银行借款3万元。但是贷款到期后李某去世,为了收回贷款,银行多次找到李甲和李乙,要求他们承担债务。而李甲以自己不知情,借款合同上没有自己的签字为由拒绝还款,李乙则认为自己没有继承遗产,不应承担债务,并作出书面承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经法院查实,李某生前有一辆价值10多万元的汽车,其去世后该汽车一直由李甲在实际使用。庭审中,李甲未表示放弃继承父亲遗产,李乙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银行的借贷关系属实,银行要求偿还3万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现李某去世,李某的大儿子李甲作为李某遗产的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并且其实际在使用该汽车,应视为其接受继承,故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李某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但清偿债务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而李某的小儿子李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李某的遗产,故其不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法官说法:

    父母与成年子女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不因为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各自对自己民事行为的后果负独立的责任,不能要求其他人承担。现有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父债子还”的强制规定,我国采取的是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在其所取得的遗产范围对于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才可以不予偿还。当儿子继承其父的遗产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儿子应在一定范围内偿还其父的债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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