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账时突发疾病死亡 主办方未受益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7-03-31 08:30:40


    新干法院网讯  在开展联盟客户订货活动中,被商家推举为会计,在与各商家算账过程中突发病症死亡,将各商家及主办活动的文化传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2017年3 月30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29家商户作为受益人各补偿3000元,文化传媒公司与29家商户之间系合同关系,不是本案受益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2015年10月,29家经营建材的个体工商户计划开展“十一月奇迹”联盟客户订货活动。为此,29家商户与南昌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该传媒公司负责主办此次活动。29家商户推举傅某担任此次活动的会计,负责收取各商家预先缴纳的活动费用及客户定金,支付相关费用。

    2015年11月1日晚,“十一月奇迹”联盟客户订货活动结束后,傅某按照协议约定向传媒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之后傅某及参与活动的商户多次进行算账,发现账目有几千元的差额。11月5日晚,参与此次活动的商户聚在一起讨论如何处理差额款,部分商户指责傅某未算清帐目前不应该向文化传媒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在讨论过程中,傅某突然晕倒。随后,傅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傅某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将29家商户及文化传媒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因傅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4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傅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突发疾病所致,个别商户虽对其进行过指责,但该行为与傅某突发疾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各方当事人对傅某的死亡均无过错。傅某是在为29家建材商户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建材商户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决每人补偿3000元。文化传媒公司与29家建材商户之间系合同关系,其与傅某之间并无相关的法律关系,不是本案的受益人,且傅某是在主办活动结束后死亡的,因此不承担补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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