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了120元却赔掉70000多

  发布时间:2017-04-10 08:30:13


    新干法院网讯  120元的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缴纳,发生交通事故只能自己承担交强险赔偿70000多元,悔时已晚。4月10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任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阮某交通事故损失72100.1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任某与刘某按责任分担。

    2015年4月4日,任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由刘某驾驶并搭载阮某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阮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次要责任,阮淑芳在此事故中不负责任。

    另查明,任某所驾驶的机动车于2014年3月28日投保交强险,2015年3月27日到期后没有及时继保。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对阮某与任某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客观真实,符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根据任某与刘某在各自驾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法院确定任喜儿及刘某的责任比例分别为60%及40%。阮某在事故中身体受伤,作为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任某及刘某主张赔偿。任某所驾车辆属机动车性质,但其未及时依法投保交强险,故其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外的损失由任喜儿与刘志强按照各自责任比例来分担。

    法官说法:按照道交法的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投保交强险。任某所驾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应当依法缴纳交强险保费120元,然而任某交通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及时继保交强险,导致事故发生后自己承担交强险的法律责任。在判决生效后,任某对自己未及时继保而承担了70000多元的交强险赔偿表示十分后悔。法官提醒,大家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前一定要依法投保交强险等险种,防范于未然。

责任编辑:张斯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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