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借车给侄子 无证驾驶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7-04-11 10:24:46


    新干法院网讯  叔叔借车给无驾照的侄子,发生交通事故叔叔也难逃责任。4月10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洪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的80%,即80486.74元,叔叔洪某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的20%,即28996.69元。

    陈某与洪某系多年好友关系,洪某与洪某某系叔侄关系。2015年8月3日,陈某搭乘洪某驾驶的小车,因避让一辆电动车,小车冲出路面与公路边的树木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该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车辆驾驶人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该案车辆驾驶人洪某在驾驶过程中属于无证驾驶,且非其本人所有,而系其叔叔洪某某所有。洪某某亦认可肇事车辆是其所有,但其辩称其并不知晓在事发时洪某无证驾驶其车辆的事实,故陈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害应由洪某承担赔偿责任,与其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洪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驾驶机动车,导致事故发生,其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对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洪某某作为小车所有人,其未对涉案车辆妥善保管,导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的洪某驾驶该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洪某某亦存在相应过错,应对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本案中车辆所有人洪某某在明知洪某没有驾驶资质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借,属于在明知出借人有不得出借的情形之下出借车辆,未对自己所有的车辆妥善保管,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必然的过错。在此,法官提醒各位车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爱车,切莫因为亲戚关系、朋友义气,在不能出借车辆的情形下仍将车辆出借,引发交通事故,最后自己也是难逃责任。

责任编辑:张斯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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