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需谨慎 误导承诺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7-04-20 09:03:05


    新干法院网讯   订立合同时作出误导性承诺,合同因政策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也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近日,新干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邓某赔偿王某损失71189元。

    2015年5月25日,邓某租赁了新干县某单位老办公楼院内一块空地用于经营烧烤店。双方约定租地为临时性,如遇政策性用地,邓某必须无条件中止经营。2015年10月22日,邓某将该烧烤店转租给了王某。王某与邓某签订了一份《转租协议》,双方在遵照邓某与新干县某单位的租赁协议时,书面补充以下内容:邓某保证协助王某签订到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5日的该单位场地租赁权。于是,王某对原有的设施设备进行装修改造,花费费用101312.05元。2016年5月,王某到某单位准备续签租赁协议时,被告知老办公楼及附属设施将拆除,原协议到期后不再出租,拒绝与王某签订租赁协议。此后,城管部门将王某所经营的场所用铁皮围栏围住,致使王某无法正常经营,处于歇业状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与王某自愿签订的《转租协议》,受到邓某与新干某单位所签订租赁协议的限制。邓某与王某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邓某所保证的内容,使得王某足以相信经营期限至少可至2017年5月25日。邓某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自己无权对合同的限期作出承诺,但其仍向王某作出书面承诺,且事后未能实现其承诺的内容,其行为造成了王某的损失,存在缔约过失,故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王某在订立合同时,也应当知晓该经营场所存在临时性有拆除的风险,且邓某无权对续签订合同作出承诺等,故对其损失应自负一定责任。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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