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100余万税票 会计获刑又被罚

  发布时间:2017-04-27 08:30:28


    新干法院网讯  公司会计为偷逃国家税款,购买增值税进项发票虚开税额达100余万元。近日,新干法院依法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3年3月起至2015年期间,黄某任吉安某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专职会计,同时又是吉安某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兼职会计,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替所在的两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价税数额1032006.05元,其中税款数额149949.59元。2015年10月20日,黄某主动到新干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8月3日,新干县公安局收缴黄某非法所得人民币40882.36元。

    法院一审认为,黄某身为企业会计,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替所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价税数额1032006.05元,其中税款数额149949.5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案发后,黄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税款损失均已被挽回,同时黄某积极缴纳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黄某从轻处罚,并可考虑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卢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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