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起争执 单膝跪地致骨折

  发布时间:2017-05-17 09:28:45


    新干法院网讯  为修巷路两村民一言不合就发生争执,拉扯过程中致跪地的一人左腿髌骨骨折。近日,新干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如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12月23日上午,周某如在自家后门巷道浇筑水泥地面,周某元看到后就要求周某如不要紧挨着其儿子新房前门的地面浇筑,中间要隔开一段距离。周某元不肯,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周某如抓住周某元的衣服,将其按倒跪在水泥地上,致使周某元左腿单膝跪地,造成左侧髌骨骨折。经新干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周某元的伤势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周冬如已赔偿周某元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300元。周某元出具谅解书对周某如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如因为不同意在浇筑水泥地面时与周爱群家的水泥地面隔开来,而与周某元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周某如强行将周某元按倒跪地,导致周某元左侧髌骨骨折,达到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案发后周某如认罪态度较好,能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7300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加之本案系民间矛盾引起,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考虑适用缓刑。经新干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周某如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

    法官说法:邻里纠纷冷静处理,鲁莽出手害人害己。据了解,目前农村发生的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案件居多,且大部分是一时情绪失控导致伤害后果的产生。在此,法官提醒老百姓在处理日常纠纷时,要控制情绪,不能让一时的愤怒占据主导,做出伤人害己的行为。同时,在案件发生后,要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卢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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